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角膜捐献工作,提高捐献服务质量,维护捐献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眼库管理(ws325-2010)》,结合我区角膜捐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角膜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者的角膜必须严格按照捐献意愿用于医学临床或科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角膜库的审核与管理。
第二章 红十字角膜库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立“红十字角膜库”、取得《西藏自治区组织库设置资格证书》后应到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申请备案,经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参与红十字会开展的角膜捐献相关的获取、保存和移植等工作。
第五条 红十字角膜库应具备《西藏自治区组织库基本标准及设置审批程序》要求的人员、机构、场地、设备等条件,运行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25-2010眼库管理》执行。
第六条 红十字角膜库必须配备1—2支眼科专业人员组成的角膜获取团队,能够24小时开展工作。
第七条 红十字角膜库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捐献联络员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编号的“红十字角膜库”工作证件后方能参与工作。
第八条 申请建立红十字角膜库需要向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申请设立“红十字角膜库”的公文。
(二)《西藏自治区组织库设置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接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向红十字角膜库颁发“西藏自治区红十字角膜库”证牌。
第三章 角膜接收与使用
第十一条 接到捐献者去世的通知后,红十字角膜库获取团队应在24小时内完成角膜摘取工作,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交《角膜接受与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摘取角膜手术必须由红十字角膜库眼科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角膜摘取应最大限度保证捐献者尊严,尊重当地民俗和捐献者家属要求,避免不必要损害,术后恢复遗容。
第十四条 红十字角膜库应当健全完善痕迹管理制度,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角膜的接收、使用情况及受捐者信息,同时建立完整的照片、影像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捐献者家属有权向登记机构和角膜接受机构查询角膜去向、受捐者情况(仅限受助者的姓氏、性别、年龄、籍贯、所患病情况以手术康复情况)等信息。角膜接收单位应及时向捐献者家属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捐、受双方信息(联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照片资料等)遵守保密和双盲原则,红十字角膜库未经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向捐、受双方泄露对方信息。特殊情况下,捐、受双方均同意与对方取得联系的,由角膜库提交书面申请或捐、受双方直接向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酌情协助安排。
第十七 条角膜摘取过程中产生的车辆租赁、路桥费、遗体存放及冷藏、手术室及器械使用等费用由红十字角膜库承担。
第四章 角膜接收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捐献者家属通知辖区红十字会(一般应在捐献者去世2小时内,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尽快与眼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告知捐献者简要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去世原因、遗体告别安排等。
第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在1小时内初定出发和预计到达时间,并通过红十字会与家属联系确认,征得家属同意和认可。
第二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携带必要器材、设备,安排不少于2人的工作组前往。路途中发生突发或意外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按照预期时间到达的,应及时与红十字会取得联系并征得家属谅解和认可。
第二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到达捐献者所在地后,应首先向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捐献者家属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并了解登记手续是否完备,执行人签字是否完备。登记手续不完备、执行人签字不完备的均应先完成有关手续,否则不能摘取捐献者角膜。
第二十二条 医院工作组向捐献者遗体敬献鲜花或花圈,可按照当地习俗赠送适当的慰问品。
第二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行人和捐献者直系亲属或代表的陪同下,查看捐献者遗容,并介绍角膜摘取的流程、步骤、遗容变化情况,征得执行人、直系亲属或亲属代表的认可和理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角膜摘取的标准流程完成角膜的摘取并恢复遗容。
第二十五条 请执行人、直系亲属或亲属代表确认满意遗容恢复情况。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院工作人员应举行简单隆重仪式向捐献者及其家属表示敬意和感谢。
第二十七条 自角膜摘取2周后,反馈角膜使用、保存情况。对已使用角膜,将受益人姓氏、性别、年龄、籍贯(描述至县级)、手术时间、手术方式反馈捐献登记地红十字会。每年1月,将角膜使用保存情况和受益人情况(同前)反馈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五章 宣传与缅怀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角膜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维护红十字会的声誉,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角膜库应大力开展角膜捐献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角膜捐献者、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利用本单位合适场所建立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角膜捐献知识宣传窗口,多形式、多渠道普及角膜捐献知识。
第三十条 红十字角膜库应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开展与捐献相关的宣传或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角膜库应积极参与和支持与捐献相关的人道救助和人文关怀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清明节等传统纪念日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前往捐献纪念场所开展纪念缅怀活动。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角膜库在工作中不得有损害红十字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未经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授权同意,角膜库不得以红十字名义开展宣传、广告等活动。
第六章 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角膜库应履行红十字角膜库职责,接受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监督,每半年向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上报角膜捐献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角膜库在角膜捐献的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向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上报。
第三十七条 红十字角膜库必须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工作流程。违规操作出现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相关角膜库和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应对红十字角膜库开展的角膜捐献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红十字角膜库立即予以整改;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予以取消“红十字角膜库”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不遵守红十字角膜库管理办法,2年及以上不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人道服务活动的单位,予以取消“红十字角膜库”称号。
第四十条 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角膜库,予以取消“红十字角膜库”称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红十字角膜库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根据红十字角膜库工作情况,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团体的表彰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