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品牌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红十字品牌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品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十字会”)或社会捐赠投资建设的红十字博爱助医、红十字博爱助学、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救护站、生命安全健康体验馆等项目。项目实施主管单位为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
第三条 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质量达标。
第四条 凡向中国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申报的项目,由区红十字会统一审核批复,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职责
(一)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审查申报、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地(市)红十字会或受委托的红十字基层组织按照区红十字会和项目相关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资料收集、项目评估验收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须根据区红十字会具体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由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社区)根据拟实施的项目填写后上报地(市)红十字会审核。项目的援助规模及援助资金等数据,须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现象。
(二)地(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地、项目建议书实施考察、审核后上报区红十字会。
(三)区红十字会对地(市)上报的《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复核后报援助方进行确认。期间,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地进行考察。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分类建立项目信息库,为项目推介和申报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区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协议书》内容及时向项目实施地地(市)红十字会下发项目建设通知,并抄送项目实施地主管单位。
第九条 地(市)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协议书》通知项目实施点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实施和资料收集等工作。项目完成后,由地(市)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点主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确认,并由项目实施点主管单位提交项目资料和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上一级红十字会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及项目资料。
(二)项目原则上不冠名,但根据援助方意愿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立碑铭文纪念,设立标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各级红十字会专户存储、监督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进行拨付。项目实施点申请项目拨款,须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单独核算,与项目结余款使用方案一致。
第十四条 除《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单列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援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实施,不得用于本级红十字会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和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相关工作须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的合理性、真实性、绩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援助方、自治区和地(市)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须现场跟踪督察,确保项目进度及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市)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点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严格管理,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以备援助方及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红十字会应及时向社会和捐赠方公示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捐赠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