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物资采购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确保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道救助物资指直接用于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支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所需的人道救助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灾害救援救助、人道救助、应急救护培训和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的物资、装备、宣传资料(含影视作品)等。
第三条 人道救助物资采购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 人道救助物资采购遵循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会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自治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物资采购和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物资采购和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会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副组长,会办公室、赈济救护部、组织宣传联络部、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赈济救护部,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分管赈济救护、组织宣传部门的会领导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会赈济救护部、会组织宣传联络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根据人道救助物资采购性质和种类,人道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研究审核各部门提出的人道救助物资采购计划,负责提请相关会议研究确定物资采购计划,执行物资采购相关会议决定。负责对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对人道救助物资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编制部门人道救助物资采购计划,执行领导小组物资采购相关决定。负责制定物资采购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要求、程序具体组织实施人道救助物资采购合同的草拟、签订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等工作。负责人道救助物资采购、验收等相关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管理等。三、职责分工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八条 人道救助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 使用政府预算资金采购人道救助物资时,凡政府预算下达部门明确指定需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物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凡未明确指定或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采购,一次性集中采购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物资,由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凡一次性集中采购价值5万元以下的物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自行招标采购或集体采购。
自行组织采购物资时实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进行,即选择三家以上符合采购要求的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由采购领导小组通过性价比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中标方。
第十一条 根据中标结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标或会内自行组织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采购部门与中标方签订人道救助物资采购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物资采购品种、数量、价格、规格和质量要求、交货时间、方式、检验办法、处罚方式以及各方责任义务等相关要求。合同签订。
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由项目主管部室、办公室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对注明两次拨款的,首次资金拨付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后续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由项目实施部室根据合同条款提出付款申请,办公室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人道救助物资采购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采购档案,将物资采购申请、批复、报价、供货单位资质、双方协议、物资签收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采购物资性质分别移交相关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第四章 物资验收、入库
第十三条 供货商按采购协议或合同完成供货任务后,会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应组织供货商及其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交物资储备库。
特殊情况下,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物理检验。
第十四条所采购的人道救助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存放。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物资采购清单,对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点、核查,确认无误后,填写物资入库清单,经双方签名盖章后接收入库。
在验收物资过程中,如发现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等与物资采购清单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破碎等问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物资由采购方和供货商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